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字第00108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