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970号原告徐某某,女,出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被告于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