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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970号

徐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970号原告徐某某,女,出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被告于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