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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495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9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1月1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杨鹏21岁,长女杨芷毓12岁。由于婚前接触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芷毓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杨某不负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立存

人民陪审员  王秀琦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