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9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1月1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杨鹏21岁,长女杨芷毓12岁。由于婚前接触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芷毓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杨某不负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立存
人民陪审员 王秀琦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