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86号原告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容,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银丰洁强物业管理有限��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