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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958号

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贤桥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赵贤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贤桥,男,遵义市人。本院受理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赵贤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兴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闻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