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贤桥,男,遵义市人。本院受理遵义市万盛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赵贤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贤桥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兴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闻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