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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857号

上诉人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江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宋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田大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乃谦,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江涛,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翟松甫,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江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谷乃谦、被上诉人宋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翟松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