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田大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乃谦,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江涛,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翟松甫,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江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九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谷乃谦、被上诉人宋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翟松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