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7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景民,男,农民。被执行人马鸿太,男,农民。被执行人马思军,男,农民。被执行人马岩辉,男,农民。被执行人马士忠,男,农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景民、马鸿太、马思军、马岩辉、马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莘某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景民、马鸿太、马思军、马岩辉、马士忠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