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组织机构代码:56880810-9。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富有,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晓燕,女,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钦奕
人民陪审员 李从斌
人民陪审员 张双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