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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870号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组织机构代码:56880810-9。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富有,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晓燕,女,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钦奕

人民陪审员  李从斌

人民陪审员  张双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