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汪小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号*单元***室。
被执行人:汪樟桃。
被执行人:方香妹。汪小娟与汪樟桃、方香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小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小娟案款433667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806元、执行费653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