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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执1991号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秀萍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李某某;江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某某、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