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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258-2号

镇江市凯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江市凯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凯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皖执0223执258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