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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369号

朱子彦、钱祥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朱子彦;钱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朱子彦被执行人钱祥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006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钱祥荣的配偶虞美芬(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25的存款人民币15347.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