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60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搜索“”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60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