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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560号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60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学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