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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392号

陶桂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桂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392号

被执行人:陶桂颖。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丽缙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就财产刑部分于2016年1月26日已送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廖竹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