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392号
被执行人:陶桂颖。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丽缙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就财产刑部分于2016年1月26日已送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廖竹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