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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500号

杨占龙、张德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占龙;张德巍;张德勇;包敖特根;殷福龙;杨占龙;殷福龙;张德勇;张德巍;包敖特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阿鲁执字第3500号 被执行人杨占龙,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张德巍,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张德勇,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包敖特根,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殷福龙,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杨占龙,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殷福龙,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张德勇,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张德巍,地址通辽市。 被执行人包敖特根,地址通辽市。 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占龙、张德巍、张德勇、包敖特根、殷福龙、杨占龙、殷福龙、张德勇、张德巍、包敖特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8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占龙、张德巍、张德勇、包敖特根、殷福龙、杨占龙、殷福龙、张德勇、张德巍、包敖特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占龙、张德巍、张德勇、包敖特根、殷福龙、杨占龙、殷福龙、张德勇、张德巍、包敖特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占龙、张德巍、张德勇、包敖特根、殷福龙、杨占龙、殷福龙、张德勇、张德巍、包敖特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