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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64-2号

胡义红、程黄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义红;程黄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64-2号

申请执行人: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程黄宁,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义红与被执行人程黄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黄宁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胡义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程黄宁名下位于安庆市皖宁公寓05栋402室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黄宁名下位于安庆市皖宁公寓05栋402室房产(房权证号20××5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文凯

审 判 员  方 超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