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春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戈,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济南市齐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红帆电气有限公司、刘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