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96号
原告:刘卫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佳,系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超,系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系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隋中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请求撤销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隋中林颁发玉田国用(2012)第183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卫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江山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