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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63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胡春霞、杨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胡春霞,杨春生,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行行长。被告胡春霞。被告杨春生。被告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焦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诉被告胡春霞、杨春生、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