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37号原告陈美艳,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赵新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艳与被告赵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