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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赔初字第00039号

李令传与灵璧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李令传,灵璧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赔初字第00039号

原告:李令传,男,汉族,1938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

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守坤,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平,灵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令传诉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令传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武云峰作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姜平、杨夫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李令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令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令传负担。

审 判 长  潘庆飞

代理

审判员  庄明义

人民陪审员  谭梨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