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7-1号
申请执行人:赵华,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952.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