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216号

柯绍明与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9-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绍明;陈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216号

原告:柯绍明,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告:陈挺,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本院审理原告柯绍明诉被告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陈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柯绍明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柯绍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绍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柯绍明已预交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已收取的受理费400元给原告柯绍明。

审 判 长  赖明高

审 判 员  黄 顺

人民陪审员  周芷如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卫俊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