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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134号

魏婷与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婷;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魏婷,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68021.1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致雅一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20.3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玉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