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407号原告张金玉,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李西超,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诉被告李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玉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
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