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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407号

张金玉与李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玉,李西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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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407号原告张金玉,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李西超,男,汉族,1966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诉被告李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玉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

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