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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36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136号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你公司的银行存款2312元(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财政。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本院MA00934510案款收据一张。联系人:执行三庭冯赛霞、陈淑宽联系电话:020-83210842、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