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136号广东宝星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你公司的银行存款2312元(包括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该款上缴财政。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本院MA00934510案款收据一张。联系人:执行三庭冯赛霞、陈淑宽联系电话:020-83210842、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