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327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韦德立,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民。
原告蒙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蒙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员 韦文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万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