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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327号

蒙某与韦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蒙某,韦某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327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韦德立,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民。

原告蒙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蒙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员  韦文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万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