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8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坤,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路,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敏,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路、张敏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路、张敏的银行存款5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