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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570号

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懂、姜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二懂,姜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570号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区中山路65号负责人张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二懂,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姜存,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懂、姜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8元,由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