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2173-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顺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万联路8号(滁州市含炜商贸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05973587-X。
法定代表人:刘灵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含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城南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6496153-6。
法定代表人:朱含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修地,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刘朝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虞龙法,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顺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含炜商贸有限公司、郑修地、刘朝东、虞龙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顺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含炜商贸有限公司、郑修地、刘朝东、虞龙法在金融机构存款58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