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550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5)理字第00569号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被处理人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该单位拖欠的24名职工2014年12月份的工资报酬人民币96,694.90元、30名职工2015年1月份的工资报酬109,107.40元、30名职工2015年2月份的工资报酬109,107.40元、30名职工2015年3月份的工资报酬109,107.40元、30名职工2015年4月份的工资报酬110,507.40元、34名职工2015年5月份的工资报酬119,396.90元、34名职工2015年6月份的工资报酬119,396.90元、35名职工2015年7月份的工资报酬121,416.90元,共计894,735.20元。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届期,被处理人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之前按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