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衍录。被执行人郭培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法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炜
李衍录与郭培忠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衍录。被执行人郭培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法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