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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562号

张建海与宫占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占涛,张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占涛。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区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宫占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晶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丛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