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占涛。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区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宫占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 晶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丛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