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44号原告严兴勇,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建刚,男。第三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5。法定代表人杜俊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勇诉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开庭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顾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背面所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背面所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背面所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中均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应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之前未见过上述仲裁条款,被告也未向原告进行过提示说明。上述三份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故应视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江平
审 判 员 唐墨华
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