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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044号

严兴勇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兴勇;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44号原告严兴勇,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建刚,男。第三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5。法定代表人杜俊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勇诉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开庭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顾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背面所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背面所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背面所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中均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争议应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之前未见过上述仲裁条款,被告也未向原告进行过提示说明。上述三份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故应视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江平

审 判 员  唐墨华

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