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夏纯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曹庆腾,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昌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童敏,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的银行存款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