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井长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鹏鹏,男,汉族。井长安与杨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杨鹏鹏支付申请执行人井长安74347元,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被告杨鹏鹏承担。申请执行人井长安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到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杨鹏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1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鹏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井长安74347元,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井长安30000元、剩余44347元于2016年6月13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及执行费850元由被执行人杨鹏鹏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