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执192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森寅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924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5)罚决字036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被处罚人上海森寅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届期,被处罚人上海森寅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森寅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租赁地,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