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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997号

李玲与熊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