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