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1005号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被告冯树国,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马卫华,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冯捷,女,汉族,住寿光市。 第三人张彦春,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树国、马卫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