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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005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树国、马卫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树国;马卫华;冯捷;张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1005号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被告冯树国,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马卫华,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冯捷,女,汉族,住寿光市。 第三人张彦春,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树国、马卫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