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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79号

刘誉湫诉王亚娟物权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誉湫,王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誉湫,女,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亚娟,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刘誉湫申请王亚娟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25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亚娟应支付申请人刘誉湫案款21834.5元,承担执行费227.5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亚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