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邓燕,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李慧,男,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邓燕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慧对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欣花园46栋1单元301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慧所有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欣花园46栋1单元301室。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