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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7执22号

罗祖贵申请韦忠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祖贵,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罗祖贵,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农业,被执行人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韦忠云,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韦忠云,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5)册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祖贵申请执行与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罗祖贵工程款3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199元,但被执行人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在册亨县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罗祖贵未能向本院提供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5)册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中罗祖贵尚未受偿金额3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兴义市润发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韦忠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罗祖贵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建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正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