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9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袁新春,女,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迟金鹏,男,住威海高区。
被执行人:彭伟秋,女,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于永江,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