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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53号

袁新春、迟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2-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新春;迟金鹏;彭伟秋;于永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9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袁新春,女,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迟金鹏,男,住威海高区。

被执行人:彭伟秋,女,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于永江,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