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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82号

吴某、吴某与张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吴某;张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民初2782号原告吴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某,女,4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洋签发:核稿:拟稿: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民初2782号原告吴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张某,女,4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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