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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491号

张玉琴、张飞燕等与张杏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琴。

申请执行人:张飞燕。

被执行人:张杏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杏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杏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成树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488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