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琴。
申请执行人:张飞燕。
被执行人:张杏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杏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杏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成树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488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