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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28号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韦龙(曾用名韦朝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海君

审判员  白满达

审判员  佟 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