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2行初24号原告闫永峰。委托代理人邵碧波。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局长。本院在审理闫永峰诉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闫永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永峰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永峰负担。
审 判 长 祁 伟
审 判 员 褚雨佳
人民陪审员 王二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广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