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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114-1号

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14-1号执行人 :王志中,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五合村第十村民组。

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赵思好,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献民,该××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2作出(2015)郊民保字第0002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横港扫把沟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及产业转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到期债权1852927.78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恒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横港扫把沟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及产业转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到期债权1852927.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汪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