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00300号 申请执行人王偕南 被执行人廖声传, 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偕南与被执行人廖声传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48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9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宋林祥
书记员 :唐学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