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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314号

王双雪与王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双雪,王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双雪,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王良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身份证号: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双雪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关注公众号“”